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0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28号公司A栋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6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1,04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88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68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40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2,360,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8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8人,代表股份3,622,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2,360,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股东陈晓敏、翁荣荣、苏州众全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7,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9,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7%;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9,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1,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2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瑞玛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