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同时要求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销售费用 | 33,183,655.44 | 31,821,122.04 | 14,520,080.50 | 13,157,807.10 |
营业成本 | 1,212,534,643.67 | 1,213,897,177.07 | 615,912,366.44 | 617,274,639.84 |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