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条款对照表
(2025年6月)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原因 |
第一条 为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后续条款如仅涉及“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的相关条款,在本修订对照表中不再一一列明。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修订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拆分、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拆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对外资助做出决议;
(十八)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
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对外资助做出决议; (十八)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资助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修订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与风险后果,采取以下措施追究责任: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存在潜在风险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等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根据内部制度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在违规提供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调整表述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修订 |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后续条款如仅涉及“监事会”修改为“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相关条款,在本修订对照表中不再一一列明。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引》第五十九条修订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修订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修订 |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五条修订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修订 |
第 11 页 共 20 页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一)、(六)项作出说明的,为无效委托,代理人不得凭该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也无权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作出说明的,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一)(五)项作出说明的,为无效委托,代理人不得凭该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也无权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二)(三)(四)项作出说明的,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人所作的任何表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修订 |
第 12 页 共 20 页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人所作的任何表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思。
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人所作的任何表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思。 | 思。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一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修订 |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四条修订 |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调整表述 |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修订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修订 |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修订,并调整表述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拆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拆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三条修订 |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
第四十四条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修订 |
第四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 | 第四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一张选票,票面应载明股东持股数量、拟选举董事人数、候选人名单等核心信息,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 增加、调整表述 |
多者当选。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多者当选。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 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自主决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可将表决权拆分后投向多名候选人,可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单一候选人,对单个候选人的投票数可高于或低于其持股数的,但总投票数不得超过表决权基数,超过部分视为无效票。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
第四十八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监事人数依 | 第四十六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 合并条款 |
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 股东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八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一条修订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8修订 |
第 19 页 共 20 页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主持人;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修订 |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修订 |
第六十六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六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 调整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