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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公司ESG战略、愿景、目标及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协助董事会评估公司ESG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制定公司ESG的制度、战略和目标,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ESG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在证券事务部设工作小组,牵头开展具体工作,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并组织各相关部门执行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证券事务部承担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运行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与ESG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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