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二〇二五年八月
3-1-1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一致。
3-1-2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 ...... 7
六、保荐人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9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三、核查意见 ...... 12第四节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 13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 14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19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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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中信证券指定洪树勤、杨贤二人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或“发行人”或“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洪树勤,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
S101071904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拥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信邦智能IPO、金富科技IPO等IPO项目,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广电计量非公开发行、广州浪奇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
杨贤,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证券执业编号:
S1010721010017,会计硕士,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芳源环保IPO、广州工控收购润邦股份、鸿利智汇并购重组、鸿利智汇非公开发行、德赛电池配股项目、东莞控股要约收购豁免等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中信证券指定刘志锋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刘堃、吴仁军、李查德、郑嘉豪、陈艺仁(已转岗)、蔡英杰(已转岗)、项宇飞(已转岗)、杨鑫鹏、林兆伟、王宇轩为项目组成员。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HuizhouDesaySVAutomotiveCo.,Ltd.注册资本:55,494.930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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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86年7月24日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
号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赛西威股票代码:002920董事会秘书:章俊联系电话:0752-2638669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信息和娱乐系统及部件,空调系统及部件,仪表系统及部件,显示系统及部件,转向系统及部件,汽车安全系统及部件,智能驾驶辅助安全系统及部件,自动驾驶系统及部件,动力及底盘管理系统及部件,车身控制系统及部件,胎压监测系统及部件,变速箱控制单元及部件,汽车空气净化器及部件,汽车内饰面板,汽车灯饰总成,车用应急电源,汽车行驶记录仪,传感器系列,车用雷达,车用摄像头,车载麦克风,车用天线,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流媒体后视镜,驾驶舱模块,车辆及驾驶员通讯报警系统,车载智能通讯系统,车载智能通讯手机,车载总线网络系统及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相关零部件、组件、套件、生产模具及设备,车载应用软件,汽车电子产品及部件,智能交通系统,移动出行服务,智能网联系统及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
、股本结构截至2025年6月30日,德赛西威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额(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动股 | 1,813,489 | 0.3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53,135,812 | 99.67% |
三、股份总数 | 554,949,30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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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人类别 | 总持有数量(股) | 限售股股数(股) | 持有比例(%) |
1 | 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157,106,250 | - | 28.31 |
2 | 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36,699,536 | - | 24.63 |
3 | 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19,177,494 | - | 3.46 |
4 | 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15,143,580 | - | 2.73 |
5 | 新余市恒惠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9,678,977 | - | 1.74 |
6 | 新余市威立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8,963,553 | - | 1.62 |
7 |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7,980,268 | - | 1.44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7,812,756 | - | 1.41 |
9 | 新余市威立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7,154,029 | - | 1.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5,075,718 | - | 0.91 |
合计 | 374,792,161 | - | 67.54 |
(三)上市以来的筹资情况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额(截至2017年9月30日) | 160,072.85万元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万元) |
2017年12月 | 首次公开发行 | 197,178.64 | |
合计 | 197,178.64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额(截至2025年6月30日) | 963,674.39万元 |
(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2022年度 | 30,535.89 | 118,460.06 | 25.78% |
2023年度 | 46,620.51 | 154,673.60 | 3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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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2024年度 | 66,593.92 | 200,487.53 | 33.22% |
经核查,报告期内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06-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流动资产 | 1,627,577.90 | 1,643,431.08 | 1,367,516.15 | 1,021,771.68 |
非流动资产 | 538,123.69 | 504,901.49 | 433,892.50 | 353,831.09 |
资产总计 | 2,165,701.59 | 2,148,332.57 | 1,801,408.65 | 1,375,602.77 |
流动负债 | 1,105,251.14 | 1,085,280.72 | 872,267.60 | 615,096.78 |
非流动负债 | 83,327.25 | 86,497.79 | 123,127.46 | 106,147.83 |
负债合计 | 1,188,578.39 | 1,171,778.51 | 995,395.06 | 721,244.6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963,674.39 | 964,327.12 | 795,228.33 | 647,759.31 |
少数股东权益 | 13,448.82 | 12,226.94 | 10,785.26 | 6,598.84 |
股东权益合计 | 977,123.21 | 976,554.06 | 806,013.59 | 654,358.16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营业收入 | 1,464,422.62 | 2,761,806.38 | 2,190,800.26 | 1,493,290.58 |
营业利润 | 132,895.49 | 209,887.41 | 153,672.79 | 115,839.71 |
利润总额 | 132,566.26 | 209,966.31 | 153,818.20 | 115,738.80 |
净利润 | 123,388.58 | 201,807.16 | 154,157.40 | 117,212.1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2,255.91 | 200,487.53 | 154,673.60 | 118,460.06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3,755.57 | 149,351.07 | 114,104.27 | 60,95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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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9,942.51 | -147,207.10 | -74,983.48 | -104,604.8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2,498.70 | -42,726.69 | -27,345.82 | 36,679.16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148.39 | -616.71 | -2,141.41 | -2,291.5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2,462.75 | -41,199.43 | 9,633.56 | -9,257.25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5年1-6月/2025-6-30 | 2024年/2024-12-31 | 2023年/2023-12-31 | 2022年/2022-12-31 |
流动比率 | 1.47 | 1.51 | 1.57 | 1.66 |
速动比率 | 1.11 | 1.17 | 1.19 | 1.1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2.99 | 53.28 | 54.40 | 51.8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4.88 | 54.54 | 55.26 | 52.43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59 | 3.29 | 3.77 | 4.24 |
存货周转率(次) | 3.03 | 6.36 | 5.25 | 4.22 |
毛利率(%) | 20.33 | 19.88 | 19.97 | 23.03 |
销售净利率(%) | 8.43 | 7.31 | 7.04 | 7.8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68 | 23.07 | 21.94 | 20.2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11.96 | 22.39 | 20.81 | 17.7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21 | 3.63 | 2.81 | 2.1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21 | 3.62 | 2.80 | 2.13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2.09 | 3.52 | 2.66 | 1.88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2.09 | 3.52 | 2.65 | 1.86 |
注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注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注3: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发行人自2024年度执行该规定,并相应调整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科目。2023年毛利率及存货周转率根据上述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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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67,597股、2,400股和144,8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1%、
0.00%和0.03%;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0,311,05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86%;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德赛电池(000049.SZ)527,193股、100股和
股,占德赛电池总股本的0.09%、
0.00%和
0.00%;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德赛电池(000049.SZ)1,978,129股,占德赛电池总股本的0.36%。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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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保荐人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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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2024年
月
日,通过中信证券电话会议系统召开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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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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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
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核查意见综上,经本保荐人核查:
(一)在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中,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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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德赛西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德赛西威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和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得到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指标更为稳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稳健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德赛西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推荐发行。
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4年
月
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25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5年
月
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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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已于2025年
月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2月21日出具了同意注册的批复。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经核查,德赛西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2024年
月
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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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方可正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2)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
(4)公司或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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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述的情形。
(
)公司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述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情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9,88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融资及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和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公司本次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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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信息,公司不存在可能或已经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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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并且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关于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第一条规定。
2、关于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德赛集团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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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17年
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4年9月6日,间隔时间已超过18个月。最近十八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5、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补流项目,拟将募集资金46,980.00万元用于其余募投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0.68%。其中项目预备费4,629.00万元、人员工资及福利
896.00万元、项目铺底流动资金41,455.00万元。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补流项目,存在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形,规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营风险
、行业竞争的风险
伴随汽车行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带来的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市场参与者亦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完善产品布局,市场新进者逐步涌现。若公司不能紧紧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以及前沿技术变革趋势,持续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及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将有所减弱。此外,若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因竞争日趋激烈而出现大幅降价,则存在将竞争压力传导至上游供应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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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上述行业竞争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境外原材料采购的风险公司目前部分电子元器件原材料供应商为境外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585,704.90万元、788,288.15万元、1,202,759.51万元和700,044.93万元,分别占各期采购金额比例为49.61%、50.02%、57.94%和
59.87%。若主要境外原材料出口国的贸易政策或汇率波动发生不利变化情形,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境外原材料采购,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业政策的风险为促进智能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对汽车行业产品的产品准入、质量管控标准以及安全性标准日趋严格。未来若伴随城市交通压力的逐步增加或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异常发生,汽车行业可能因受到限购、限行、面临更加严格的产品准入、质量管控、技术标准而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传导至上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使得汽车行业上游企业利润空间缩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业务开展的风险近年来,公司加速国际化市场布局,境外市场拓展逐步拓展,公司境外销售规模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境外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1.49万元、164,366.09万元、170,756.60万元和103,817.8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3%、
7.50%、
6.18%和7.09%。由于公司的国际业务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贸易保护政策、业务所在国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海外业务和海外投资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质量管控的风险公司生产的汽车电子产品具有精密度和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的特点。公司汽车电子产品从研发设计、供应商管理、生产制造到产品交付全过程均需要严格的安全控制及检测程序。公司可能因不确定或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可能会引发产品召回、经济赔偿或重大产品质量诉讼纠纷的问题,进而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持续经营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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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发成果不及预期的风险目前,汽车行业正在经历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以及共享化变革,在此行业变革背景下,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技术、高算力技术、物联网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在汽车行业的应用更加广泛,智能驾驶相关法规亦在不断完善,汽车电子厂商可能面临产品准入、质量管控、技术标准逐步提升的挑战。因此,对于汽车电子厂商而言,持续性的研发投入和高效的创新能力是维持业务发展以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由于近年来下游市场需求变化较快,下游整车厂商对汽车电子厂商快速响应能力要求逐步提高,汽车电子产品开发周期逐步缩短,若公司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存货跌价风险截至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41,615.08万元、325,994.28万元、369,646.60万元和399,680.9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4.83%、
18.10%、
17.21%和18.46%,整体存货金额及占比较高。较高的存货金额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可能导致一定的存货积压风险,且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存在一定波动且市场竞争有可能加剧,若未来遇到管理不善或者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可能面临存货跌价损失影响整体利润的风险。
8、经营业绩增速放缓和盈利水平下滑的风险2022-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发行人各期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93,290.58万元、2,190,800.26万元以、2,761,806.38万元和1,464,422.62万元,保持较高速度增长,各期分别实现营业利润为115,839.71万元、153,672.79万元、209,887.41万元和132,895.49万元,营业利润持续增长。由于发行人经营业绩受到上游核心原材料供应情况、所处汽车电子行业竞争格局、下游汽车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波动、国际贸易摩擦、发行人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与客户合作模式等内外部因素影响。若未来发行人未能紧跟行业技术迭代、上游原材料供应紧张或价格上涨、下游竞争加剧、合作模式变化以及宏观经济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面临增速放缓、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若上述风险因素出现极端情况或多种风险因素集中释放,则发行人经营业绩可能面临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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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截至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6,358.83万元、716,809.19万元、960,371.68万元和877,732.7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45%、39.79%、44.70%和40.53%,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27,691.83万元、50,742.91万元、72,320.92万元和69,192.24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如果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变迁主要依靠下游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发展亦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全球宏观经济以及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对汽车产业的上游原材料以及下游终端客户消费产生影响,从而造成汽车行业存在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若未来受贸易环境变化及全球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内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面临销售订单减少、库存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1、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两大股东德赛集团及惠创投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
28.31%及24.63%,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目前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根据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于2024年1月19日签署的《协议书》,惠创投以及德赛集团均承诺不谋求德赛西威公司董事会控制权,自惠创投及德赛集团以外的德赛西威股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德赛西威的控股股东,或惠创投或德赛集团任意一方持股比例低于10%时,上述承诺自动失效。若未来惠创投或德赛集团减持,或者其他股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等情况发生,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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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募投项目实施不确定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中西部基地项目、惠南二期项目以及智驾项目,建设期分别为48个月、60个月和36个月,其中中西部基地项目预计于建设完成后两年达到核定产能,惠南二期项目预计于建设完成后一年达到核定产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因为宏观环境变动、行业发展、政策环境、项目建设进度、设备供应、境外原材料供应或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产品技术变迁等方面的变化,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展、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或技术研发不及预期,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实施效果不确定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间隔,产品销售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汽车电子产品具有科技含量高、技术复杂的特点,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是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重要的基石。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过往的经营业绩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如果公司未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积累了许多尚未公开的相关数据、技术信息以及生产工艺经验。如果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泄密,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公司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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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管理的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这将对公司在市场开拓、资本运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公司管理水平未能快速适应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将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降低,对公司发展构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本次发行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股票的价格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高,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就即期回报被摊薄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产业政策支持伴随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变革,公司主要产品赋能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亦为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对象。国家发改委2023年12月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亦将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列入鼓励类产业,其中包括了中高级自动驾驶用高精度传感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数字化座舱系统,人机共驾技术等细分领域。
近年来,汽车电子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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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2024年1月 | 工信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部 |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 |
2 | 2024年1月 | 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 突破高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入口等具有爆发潜能的超级终端,构筑产业竞争新优势 |
3 | 2023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 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 |
4 | 2023年11月 | 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 |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 |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
5 | 2023年8月 | 工信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145号 | 引导企业加快5G信息通信、车路协同、智能座舱、自动驾驶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开发更多适合消费者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驾乘体验,催生更多购买需求 |
6 | 2023年3月 | 自然资源部 | 《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2023年第10号) | 加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推动地理信息在自动驾驶产业的安全应用。建立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动态更新工作机制,为推进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技术创新应用和智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有力保障 |
7 | 2022年12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 释放出行消费潜力。优化城市交通网络布局,大力发展智慧交通。推动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加强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
8 | 2022年8月 | 科技部 | 《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 | 针对自动驾驶从特定道路向常规道路进一步拓展需求,运用车端与路端传感器融合的高准确环境感知与超视距信息共享、车路云一体化的协同决策与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交叉路口、环岛、匝道等复杂行车条件下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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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动驾驶场景示范应用,推动高速公路无人物流、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公交车、自主代客泊车等场景发展 | ||||
9 | 2022年3月 | 国家发改委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 实施产业链强链补链行动,加强面向多元化应用场景的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竞争力,完善5G、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 |
10 | 2022年1月 | 交通部、科技部 | 《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交科技发〔2022〕11号) | 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突破高效安全纯电驱动、燃料电池与整车设计、车载智能感知与控制等关键技术及设备 |
11 | 2021年12月 | 工信部 | 《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 | 面向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电力装备、医疗装备、家用电器、集成电路等行业,支持智能制造应用水平高、核心竞争优势突出、资源配置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打造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可信交互、生产深度协同、资源柔性配置的供应链 |
12 | 2021年12月 | 交通部 | 《“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究储备,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船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领域技术研发,开展高速磁悬浮技术研究论证 |
13 | 2021年8月 | 交通部、科技部 |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 加快重点交通装备业发展。加快新一代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技术船舶、航空装备、现代物流装备等自主研发及产业化 |
14 | 2021年3月 | 工信部 |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 | 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融合发展的需求,修订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电动汽车、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家庭、云计算、锂离子电池、光伏等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或路线图 |
15 | 2020年11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
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已成为全球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系大国竞争的重要科技领域,亦系国家交通领域科技创新战略支持方向。汽车产业链较长,带动效应强,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的发展将带动半导体、通信、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等产业的进步,形成跨领域和跨行业的融合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对产业优化升级和转型具备重要作用,在相关行业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持续助力下,汽车电子行业迎来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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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电子行业持续发展汽车电子的发展起步于
世纪
年代和
年代,彼时汽车电子系统主要集中在点火系统、燃油喷射系统、车载音响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伴随微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汽车电子系统开始引入了电子控制单元(ECU)。电子控制单元(ECU)通过传感器和执行器与汽车各个部件进行数据交换和控制,提高了汽车的性能和安全性。在传统控制系统方面,电子信息技术的持续进步使得电子控制单元(ECU)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机械控制,催生了发动机控制系统和底盘控制系统。在汽车电动化领域,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汽车电子配件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催生了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包括电池、电机以及电控系统。
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汽车电子系统开始逐步迎来智能化和网络化的变革。智能座舱、智能驾驶辅助系统、车联网等技术的应用逐渐成为汽车电子的重要方向。在汽车智能驾驶方面,辅助驾驶、自动泊车等功能的普及率不断提高,高级别的自动驾驶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这些功能需要更高精度和更高性能的智能驾驶系统相关电子配件来支持。同时,车联网、人机交互技术的逐步普及也提升了车主对舒适性、娱乐性以及网联性的要求,推动了汽车电子在座舱领域的发展,智能座舱配件逐渐成为多种车型的标配,催化了车载电子系统功能的日趋完善。
根据Statista的统计,2022年全球汽车电子市场规模达2,949亿美元。根据赛迪顾问,2020年-2023年我国汽车电子行业市场规模由6,595.5亿元上升至11,341.9亿元,整体市场规模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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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20年至2023年中国汽车电子市场规模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赛迪顾问综上,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汽车电子行业将快速发展,为发行人带来良好的市场机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1、公司具备高度融合的软件硬件开发能力和行业领先的研发优势公司长期深耕汽车电子领域,积累了行业领先的软件硬件融合开发经验和技术能力,具备对成熟产品批量生产和交付,快速响应客户新项目、新产品的开发和迭代。此外,公司积极前瞻性布局行业前沿技术,主动研发下一代技术及其产品应用,形成了研发与业务之间的良性生态循环。
除此之外,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将技术研发能力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高度重视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的培育,并持续优化研发效能。伴随全球汽车智能化进程的推进,为加强与终端厂商的合作与联系,公司在逐步建立全球化的研发体系,以响应主要区域市场产品迭代的需求。2022-2024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9.45%,截至2024年末,公司的研发人数增加至4,324人,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
45.98%,累计申请专利超过3,600项,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法规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主导或参与的国内外技术标准发布数累计超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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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沉淀以及业内卓越的品牌优势公司核心业务聚焦智能座舱、智能驾驶以及网联服务领域。凭借超过三十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公司汽车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与整车开发设计实现良好融合,基于对整车搭载的长期和全面认知,公司产品装机性能良好且稳定,产品矩阵已覆盖智能驾驶、智能座舱领域从高阶到低阶、从硬件到软件的各种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公司依托丰富的行业经验,与产业链相关方开展密切的协同合作,快速响应用户、车厂客户、合作伙伴、科研院校和社区开发者的新理念和新需求,以此促进产品升级迭代。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连续
年上榜《美国汽车新闻》发布的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百强榜,连续三年上榜“中国品牌
强”,入选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链主企业,入选“工信部2023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公司具备广泛而深厚的客户资源优势公司与众多国内外车企已经建立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客户群体主要包括国内自主品牌客户、合资品牌客户与海外客户。自主品牌客户包括理想汽车、小米汽车、奇瑞汽车、吉利汽车、广汽埃安、长城汽车、小鹏汽车、比亚迪、上汽乘用车、广汽乘用车等,国内合资品牌客户包括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广汽丰田、一汽丰田、上汽通用汽车、长安福特、长安马自达等,海外客户包括MAZDA(马自达)、DAF(达夫)、VOLKSWAGEN(大众)、CATERPILLAR(卡特彼勒)、TOYOTA(丰田)、SKODA(斯柯达)、STELLANTIS(斯特兰蒂斯)、SUZUKI(铃木)、AUDI(奥迪)、LEXUS(雷克萨斯)等。通过与下游客户的密切合作,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了良好的长期互信关系,合作模式成熟且契合度高,基于客户需求协同共创,不断推动汽车电子产品的升级迭代,并持续在新项目中得到商业化应用。
4、公司具备高效有序的生产管理体系优势公司拥有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领跑汽车电子行业质量的标杆企业,秉持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坚守“零缺陷原则、顾客满意、持续改进、以人为本”的四项管理原则,是中国首批获得汽车行业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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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16949和ISO14001的最新认证;结合公司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规划,陆续导入了CMMI、ASPICE、ISO26262等针对设计开发的管理体系。公司为首家荣获“全国质量奖”的中国汽车电子企业,坚持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助力公司连续多年获得日系客户(广汽丰田)质量改善标杆及品质闪光人、欧系客户DAF(达夫)10PPM卓越供应商、美系客户CAT(卡特彼勒)铂金质量奖、本土品牌(长城集团)质量经营-零缺陷工程奖一等奖等,以及各大国内车厂基地质量奖项。公司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认可,测试能力和场地规模在行业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测试能力覆盖射频、电气性能,机械、环境可靠性和EMC等领域,可满足90%以上的汽车电子试验标准测试要求,得到国际客户及国内所有主流汽车厂商的认可。
5、公司具备领先的生产制造能力优势公司拥有领先的制造工艺,自主创新建成一系列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智能制造装备,并全部搭载信息化系统,实现智能制造。公司全自动OCR/OCA贴合线体,可实现7~45寸单屏、双联屏、三联屏以及弯曲屏的全贴合生产,拥有高柔性的智能装备线体,满足智能座舱和智能驾驶全系列产品的组装、测试工艺。同时,公司拥有全过程实施零返修的SMT贴片工艺、LCM显示模组制造工艺、不同级别的域控制器生产技术、世界领先的车载摄像头模组生产技术、高度自动化24G/77G毫米波雷达生产技术等领先制造工艺技术并具备车规级SIP(系统级封装)产品生产能力。
除此之外,公司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智能工厂建设,全面应用MES、WMS、ELM、ERP、APS等信息化系统,联动自主开发的精益化组装与测试平台,实现从客户订单到原材料采购的全价值链信息化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敏捷交付。同时,公司通过开展智能化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的节能减排,向低碳化转型,同步建设数字化和集成供应链,主动变革。除此之外,公司通过优化物流运营组织,完善需求预测模型,建立产销协同机制,精细化的库存管控等措施,整体运营效率大幅提升。2023年,公司入围国家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名单,入围工信部2023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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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一致,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未来业务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并强化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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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洪树勤 | 年月日 |
杨贤
杨贤 | 年月日 | ||
项目协办人: | |||
刘志锋 | 年月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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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张秀杰 | 年月日 | ||
内核负责人: | |||
朱洁 | 年月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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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毅
孙毅 | 年月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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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邹迎光 | 年月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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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年月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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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洪树勤同志和杨贤同志担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被授权人: | |
洪树勤 | |
杨贤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