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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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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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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前述第六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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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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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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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召集人。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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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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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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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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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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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提供的股东名册或其他有效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议题(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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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第三十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提交工作报告,并由每名独立董事分别提交述职报告。

公司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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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关联股东依本章程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不得对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参与表决,其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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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机构的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和审议程序将严格依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如果任何股东就某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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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外资股股东只能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没懂)

第五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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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公司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可以安排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候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除相关法规另有要求外,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调配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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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六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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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经理层组织实施。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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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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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二个自然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和其他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媒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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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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