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06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 |
法定代表人 | 邹淦荣 |
董事会秘书 | 李翠翠 |
证券事务代表 | 陈静霞 |
联系电话 | 0752-255688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8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7号),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280,99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77.7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92,611.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2,707,366.1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
月
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204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
月
日止。截至本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报告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报告。
广发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华阳集团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等事项;
、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按照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外汇套期保值、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9月,广发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号),指出广发证券在美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构成违法。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此,广发证券已按期缴纳罚款,同时深刻反思过往执业中存在的不足,持续遵循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发行保荐阶段,华阳集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华阳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发行保荐阶段,华阳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华阳集团持续督导期间,华阳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华阳集团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通过对华阳集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华阳集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