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3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序号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
2 | 新增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4 |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 删除 |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6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7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8 | 新增 |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
9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
| |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10 | 第十一条 ……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四条 ……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1 | 新增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12 |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秘处,由董秘处撰稿或审核; (二)董秘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初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秘处,由董秘处撰稿或审核; (二)董秘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初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 |
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 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
13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14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5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16 |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 删除 |
披露其正文。
17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18 |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 删除 |
| |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 |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删除 |
21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22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2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24 |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2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
2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 删除 |
2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
28 |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
29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3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在确定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前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确定关联交易行为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回购股份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适用) |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在确定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前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确定关联交易行为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 8.其他事项。 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6.回购股份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适用) 8.其他事项。 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3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
33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 |
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