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钟德刚:叶建荣:姜卫韬: 201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