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70.9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25.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45.06万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号《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2017年8月18日公司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分别简称“恒丰银行”、“烟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度,公司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账户内余额转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15000089267973),资金用途仍为“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公司已办理完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存放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并授权管理层及董事会授权人员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二、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相应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在后续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软件、工程等采购合同,由经办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募集资金使用流程进行审批,并同时明确支付方式。
(二)在具体支付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的,由财务部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建立
专门的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三)财务部门按不同的自有资金支付方式,每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并连同相关台账、合同和支付凭证(扫描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支付情况明细表》中支付与总额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人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此议案是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此议案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