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效率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风控)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受其指导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风控)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包括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审计评价工作开展及内部监督风险管控强化。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政治素质、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会计(审计)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为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协调审计(风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审计(风控)部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项目,下同)的会计基础工作、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决算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参与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订,并对其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其缺陷和漏洞,分析造成偏差和失误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以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浪费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按照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负责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审查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预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十一)调查公司内部的经营违法行为;
(十二)与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风控)部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资料、文件。
(二)决策建议权
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一般建议权
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检查权
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六)采取行政措施建议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即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浪费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证据和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处罚建议权
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处置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公司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所需资料数据,拒绝配合、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公司制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应结合公司行业经营特点,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合理安排审计工作,评价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货币资金内控制度,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授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风控)部开展审计工作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底稿内容、归档保存详见第六章。
第十六条 对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问题缺陷,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详细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建立运行缺陷、审计计划执行和发现问题等。
第十九条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过程考虑内外部审计机构和其他检查机构意见。
第五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实际需要,审计部可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实施以下各项专项的审计:
(一)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三)管理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四)重要财务经营活动和重点项目审计;
(五)各级经营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营责任审计;
(六)关联交易审计;
(七)重大问题及非常事件审计;
(八)公司内部经营违法行为、舞弊事件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风控)部不得代行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职能,不开展与审计职能不相容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需求拟定,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
计时间、目标、范围、程序、分工、方式和资料清单,报审计负责人审核。
(三) 在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公司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 组织实施审计。流程: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分析审计证据,做出审计结论。
(五)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书,连同报告、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六) 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监督与关注。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对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方案、报告、附件、记录、底稿、证据、董事长批示、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申述复审报告等。审计档案按类别整理归档,特别重大事项永久保存,重要事项保存30年,一般事项保存10年。销毁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和董事长签字。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和董事长批准,不得泄露。特殊情况需查阅或出具证明的,须书面申请并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和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风控)部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董事会声明、评价总体情况、依据范围程序方法、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缺陷认定、整改情况和拟采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核查并出具意见。第二十六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至少每两年要求其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意见和消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审计(风控)部提出追究经济、行政责任建议,报审计委员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人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