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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本章程第四十二条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有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有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和第四十三条以外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的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低于董事会上述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以及提供相应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质押等)的,如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还应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和第四十三条以外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 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的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低于董事会上述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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