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本公司”“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实际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2,075,636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分配股票股利、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数量32,879,4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179.24万元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
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5、公司2024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526.00万元和15,052.22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4年度分别按照下降10%、持平、增长10%三种情况对2025年情况进行测算;
6、未考虑预案公告日至发行完成日之间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8、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发行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分析如下:
项目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期末总股数(万股) | 13,207.56 | 13,207.56 | 16,495.50 |
假设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 2025年10月31日 | ||
情形1: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下降1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526.00 | 13,973.40 | 13,973.4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5,052.22 | 13,547.00 | 13,547.0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06 | 1.0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06 | 1.0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03 | 0.9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03 | 0.98 |
项目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情形2: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526.00 | 15,526.00 | 15,526.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5,052.22 | 15,052.22 | 15,052.2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18 | 1.1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18 | 1.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14 | 1.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14 | 1.09 |
情形3: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上升1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526.00 | 17,078.60 | 17,078.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5,052.22 | 16,557.44 | 16,557.4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29 | 1.2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8 | 1.29 | 1.2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25 | 1.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4 | 1.25 | 1.20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2025年度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营运现金流,提升核心竞争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现有业务将得到继续发展和进一步强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
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有业务规模,开拓新业务类型,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香山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香山股份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香山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香山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香山股份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香山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