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重大事项等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为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尽可能地提供便利。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对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五)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的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