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盘龙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圣志 | 联系电话:010-59013887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彦忠 | 联系电话:010-5901394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主要讲授了新“国九条”政策及配套规则重点解读、最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规讲解、中国证监会202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规则学习、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等,同时结合近期监管处罚案例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度阐释。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分红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欧珂药业事项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以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出具警示函、监管函所涉及事项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4号),内容如下: 公司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质量检验监测共享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4.956.84万元,包括场地装修费1140万元和设备购置及维护费3.816.84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该项目投入608.73万元,项目进展为处于前期筹备阶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该项目投入金额仍为608.73万元,项目进展披露为按照计划进行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经查该项目2022年度投入设备支出608.73万元,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谢晓林、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特此出具警示函。 2、相关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表示将认真总结、引以为戒、吸取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圣志 王彦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