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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丰文化: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09:15-下午15:00。

3、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由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67,471,0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2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股份54,972,2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9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55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55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17%。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俊权先生、李恺先生、吴宏先生、王依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蔡俊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65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蔡俊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李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吴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王依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王依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黄奕鹏先生、金鹏先生、姚建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黄奕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黄奕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金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金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姚建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姚建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少仰女士、侯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煜纯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陈少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陈少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侯安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469,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表决结果:

同意选举侯安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7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7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5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伟、王纯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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