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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丰文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非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公布前获取了公司的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开始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应组织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告知其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的责任。对于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将认定该人员不得担任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岗位。

第八条对于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人员应当在其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前做好应尽的提醒义务。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的管理层在讨论可能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事宜时,应将该事宜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得滥用其地位,要求公司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外界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严格按照《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要求下列单位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二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妥善保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或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向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下属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同时保证信息未依法披露前的保密。

第四章责任的追究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或因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均可向公司证券法务部举报,由证券法务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八条证券法务部经调查或自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要求情形的,应向公司董事会上报。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处理。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本制度对其采取的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合法程序修改或通过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新的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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