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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丰文化: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年4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公司经批准由广东实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193146857E。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公司经批准由广东实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193146857E。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unfun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ifeng Cultural Development Co., Ltd.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十)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十)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十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原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进行下列交易,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述之交易事项,与本章公司进行下列交易,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程第四十条所述的交易具有相同的含义。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述之交易事项,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交易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百二十二条(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子方式通知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原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决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决议。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计划,根据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同时,董事会应该结合公司当时的具体经营环境,在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和当时外部资金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计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应该结合公司当时的具体经营环境,在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和当时外部资金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计划。 ……
第一百八十六条(原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原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三条(原: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公司有本章程第两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两百〇四条(第两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两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两百一十八条(原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原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修订内容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以工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备案的相关事项。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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