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
2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3 | 新增 |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三) 审查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四) 审查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
注:除上述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更新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审计委员会”调整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本规则”调整为“本工作细则”,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