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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长期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遵循的原则是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利润分配顺序

若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则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以下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应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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