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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1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8.9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2.97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44人。

鉴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麦格米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由公司2025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公司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全部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308.90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8.90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4,576.0751万股的0.5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08.9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308.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4,576.0751万股的4.2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25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麦格米特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2.97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2、 以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以公司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有效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8日,公司通过在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0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9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上述9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因此,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3名调整为24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仍为308.9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6月17日。

(二)授予数量:308.90万股。

(三)授予人数:244名。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2.97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308.90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244人)308.9000100.00%0.57%
合计308.9000100.00%0.5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7日,经测算,授予的308.9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4,554.38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4,554.381,328.361,973.56948.83303.63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17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2.97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授予308.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7日,以22.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授予对象授予308.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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