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科达利 |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文琪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文婷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自2024年1月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共发表专项意见1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5年1月1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信息披露要求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励建立、励建炬、李武章、李燎原、孔天舒、石会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是 | 不适用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是 | 不适用 |
励建炬、励建立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一)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二)通过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方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三)持有进行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何权益;(四)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离职;(五)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中止、减少或放缓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往来。 | 是 | 不适用 |
励建炬、励建立的其他承诺: 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若存在需要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补缴其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其“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励建炬、励建立、石会峰、陈伟岳、胡殿君、孔天舒、徐开兵、许刚的其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 |
励建炬、励建立的其他承诺: 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漏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款项或任何税收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励建炬、励建立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励建炬、励建立、石会峰、胡殿君、陈伟岳、徐开兵、许刚、李燎原、李武章、孔天舒的其他承诺: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UBS AG、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国信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君和同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认购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 | |
陈伟岳、胡殿君、孔天舒、励建炬、励建立、罗丽娇、石会峰、徐开兵、许刚的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不越权干预科达利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科达利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科达利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励建立、励建炬、石会峰、胡殿君、徐开兵、陈伟岳、许刚、罗丽娇、孔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天舒的其他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对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6月,原保荐代表人何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金公司委派沈璐璐女士接替何璐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年10月,原保荐代表人沈璐璐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金公司委派彭文婷女士接替沈璐璐女士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
报告事项 | 说明 |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8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渠亮、潘闽松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541号),中金公司作为项目保荐人,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资金流水核查及经销商下游客户走访程序存在瑕疵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4年12月2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52号),因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