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层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2025-03-04-04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对道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道恩股份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核查范围内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至《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1 | 孙丰存 | 道恩钛业证券事务代表 | 2024-08-01 | 买入 | 500 | 500 |
2024-08-05 | 卖出 | 500 | 0 | |||
2 | 左义娜 | 道恩股份证券事务代表 | 2024-09-27 | 卖出 | 2,000 | 0 |
3 | 刘黎南 | 道恩钛业监事 | 2024-09-30 | 买入 | 900 | 2,500 |
注1:左义娜卖出的股票系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持有。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丰存、左义娜、刘黎南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道恩股份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道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道恩股份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道恩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道恩股份。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道恩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 |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2024-07-25 | 买入 | 118,900 | 8,520,100 |
2024-08-21 | 买入 | 119,800 | 8,639,900 | |
2024-08-22 | 买入 | 121,700 | 8,761,600 | |
2024-08-27 | 买入 | 33,000 | 8,794,600 | |
2024-09-09 | 买入 | 33,300 | 8,827,900 | |
2024-09-10 | 买入 | 31,100 | 8,859,000 | |
2024-09-12 | 买入 | 342,000 | 9,201,000 | |
2024-09-13 | 买入 | 268,000 | 9,469,000 | |
2024-09-18 | 买入 | 65,100 | 9,534,100 |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上市公司上述回购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 经办律师: 邹铭君 |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 | 于 科 |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