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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钛业”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也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若鸣 佘飞飞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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