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未在公司任董事以外其他职位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个人奖金。绩效奖励在次年发放。
第六条总经理的薪酬
(一)总经理基本年薪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总经理绩效奖金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对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
(一)基本年薪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提出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调整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进行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奖金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薪酬发放
第八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高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高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高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董、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发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