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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七条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满”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若根据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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