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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前,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反担保方不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无法落实反担保要求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八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三)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第十五条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公司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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