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披露,并对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拟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拟聘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