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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3人,代表股份数量146,799,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7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3,16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25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63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595,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02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735%;反对70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4774%;弃权72,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823,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3.1838%;反对70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2473%;弃权72,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69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01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642%;反对71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4885%;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80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2.8857%;反对71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6021%;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12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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