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3,160,000张,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16,000,000.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6,000,000.00元,扣除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2,683,018.87元后,实际到位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13,316,981.13元。除上述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除的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83,018.87元外,扣除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评级及验资费用、用于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2,456,198.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860,783.0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0月24日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4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500027号《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郭强、盛苑 |
联系电话 | 010-59013883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09 |
注册资本 | 20,853.33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刘连军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化学助剂与专项化学用品;从事水泥、粉煤灰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联系电话 | 0752-6113907 |
传真 | 0752-6113901 |
董事会秘书 | 唐苑昆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1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泰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保荐人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且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额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强盛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