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5-027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荣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2人,代表股份117,17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09,692,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7,48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9人,代表股份7,926,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7,48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8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8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8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31,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反对3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61%;反对3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8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86%;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88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反对2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99%;反对2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7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4%;反对4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9%;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6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15%;反对4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82%;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1 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44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16%;反对7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00%;反对7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8%;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8.2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6,388,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6%;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3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00%;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388,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6%;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3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00%;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月鹏 张雯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