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为加强公司年报披露的管理,审计委员会应明确以下职权:
(一)应与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并接受委员的质询,相关人员应到会并做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