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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并于2025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1号)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97,422,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6,769,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65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666,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65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梁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2、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3、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4、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5、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3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反对16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88%;反对16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03%;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3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反对16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88%;反对16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03%;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1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92%;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3%。

13、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25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95%;反对1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14、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52,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9%;反对56,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41%;反对56,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0%;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

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李港、汪洋分别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5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李鹏飞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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