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充分维护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发生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外,在当年盈利且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③分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④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4、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总额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①公司当年或未来12个月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公司出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之一。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本规划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当年或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原因,并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及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