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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户外: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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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0 证券简称:三夫户外 公告编号:2025-036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3号院23号楼公司三层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恒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0人,代表股份37,058,8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16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5,916,89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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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9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1,141,9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8人,代表股份1,161,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37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47,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7%;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5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43%;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27%;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9%。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47,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7%;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5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43%;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27%;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9%。

3、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27,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8%;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3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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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80.1231%;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27%;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2%。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9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2%;反对230,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1%;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9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05%;反对23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80%;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4%。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27,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8%;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3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31%;反对20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27%;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2%。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50,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7%;反对280,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7%;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53,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48%;反对28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10%;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2%。

7、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

东张恒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0,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59%;反对324,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61%;弃权28,40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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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0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95%;反对324,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63%;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0,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59%;反对324,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61%;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0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95%;反对324,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63%;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孙雷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09%;反对278,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77%;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54,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09%;反对278,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77%;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4%。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孙雷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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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甄朝勇律师和任竞怡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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