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70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45.9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7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
45.2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737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7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7377%。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凡想、陈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9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00%;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0,69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9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7%;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9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4%;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7%。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9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6%;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88,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8,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5%;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7%。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7%;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7%;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8%。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8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4%。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8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0%;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8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凡想、陈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