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增长、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增长、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2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3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4 |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 |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
|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5 |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6 |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注: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