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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2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该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该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5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9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0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2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3%)以上的股东提出。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3%)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二)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人名单的提案。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责。针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或更换,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三)为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该等资料至少应包括:(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第二十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及详细简历、资料应提交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形成审查报告和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未经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二)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提名人名单的提案。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针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或更换,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三)为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召集人应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该等资料至少应包括:(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4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前述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人应以单项提案的方式将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前述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人应以单项提案的方式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会决议。
15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表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16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17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8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9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0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1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22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23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4第四十九条 ……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九条 ……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5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26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本《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本《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7第五十九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第五十九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8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9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0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31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32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33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就任。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就任。
34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注: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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