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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汇率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其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由资金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外汇敞口、评

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修订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

联系与管理。

(二)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或者财经部根据集团资金情况提出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需求及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财经部负责对每月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监督。

(四)总经理负责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策。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资金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部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关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资金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部应按程序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按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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