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孙斌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曹方义、杨日盛 |
项目联系人 | 曹方义 |
联系电话 | 010-56992500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2023年12月28日,方正承销保荐向中矿资源出具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保荐代表人王志国先生离职,保荐机构委派杨日盛先生接替其负责本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738 |
注册资本 | 72,149.1877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6层613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锐中心3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卫 |
实际控制人 | 刘新国、王平卫、陈海舟、吴志华、汪芳淼、魏云峰及欧学钢 |
联系人 | 张津伟 |
联系电话 | 010-8200273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3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4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25日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等,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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