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公司采购、销售及投资等业务中的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可授权经营管理层依据授权及本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前,若存在董事会关注的重大事项,经营管理层应及时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实施原则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层应将每年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汇总情况及次年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取得相应授权;
(二)财务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上报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应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财务管理部应根据风险程度上报董事长,同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三)财务管理部应跟踪外汇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四)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出现基础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等情形需对已审批外汇套期保值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具体指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会及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应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和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归公司董事会。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