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5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离任程序 ...... 2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 2
第四章 附则 ...... 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1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1.2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指:在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
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2.1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2.2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2.4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3.1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于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3.2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
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3.3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另行约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离任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
件及说明。
第3.5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6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3.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7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
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4.1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4.2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4.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