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新材”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2月28日上市,持续督导期限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国金证券对王子新材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黄学鹏,陈菲 |
联系电话: | 021-68826801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735 |
注册资本: | 382,006,553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王进军 |
董事会秘书: | 白琼 |
联系电话: | 0755-81713366 |
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学鹏 陈 菲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