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5-04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并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陈思伟先生提交的《提案函》。至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未出现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金泉街道蜀西路96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思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60,285,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252,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0,032,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3,665,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514,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4,15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3%;反对22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8%;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6%;反对22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02%;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4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4%;反对198,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81%;反对198,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8%;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4,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7%;反对22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3,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3%;反对22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7%;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2%;反对22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5%;反对22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5%;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4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7%;反对19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弃权45,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4%;反对19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1%;弃权45,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5%。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3%;反对24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2%;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7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26%;反对24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1%;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3%。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61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5%;反对25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4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2,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86%;反对25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1%;弃权4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3%。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56,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5%;反对27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5,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92%;反对27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1%;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92,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5%;反对1,14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弃权4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72%;反对1,14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8%;弃权4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39,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47%;反对98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3%;弃权61,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8,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44%;反对98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57%;弃权61,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34%;反对9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2%;弃权218,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153%;反对9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8%;弃权218,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宁、赵程涛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