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5-03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77,098,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25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36,84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4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19,264,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514,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9,75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55,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50%;反对9,1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89%;弃权11,2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6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126%;反对9,1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0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4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71%;反对20,3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1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09%;反对9,1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11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1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05%;反对20,3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6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126%;反对9,1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0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宁、赵程涛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