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飞跃路1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7,515,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045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263,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55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2,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1 %。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67,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7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林仙明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部分董事以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11,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4 %;反对 17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7,121,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5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 %;弃权 22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7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86 %;反对 1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1 %;弃权 2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3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1,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0 %;反对 17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 %;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73,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43 %;反对 17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54 %;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03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0,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8 %;反对 17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 %;弃权 22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表决结果:同意 117,001,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3 %;反对 39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2 %;弃权 1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52,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0 %;反对 39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9 %;弃权 1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1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 117,132,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 %;反对 35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0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83,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36 %;反对 3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3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086,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6 %;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2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37,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64 %;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79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6 %。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0,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 %;反对 36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 %;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71,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72 %;反对 3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77 %;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1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万士文、万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139,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63 %;反对 39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4 %;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39,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63 %;反对 3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4 %;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7,094,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8 %;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 %;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46,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59 %;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71 %;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博钦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徐昆律师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