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纳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纳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