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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0日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云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28人,代表股份982,166,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9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17人,代表股份203,190,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779,350,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6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202,816,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33%。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980,11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反对:1,65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395,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980,28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

反对:1,48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弃权:395,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980,287,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6%;

反对:1,5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弃权:30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980,08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1%;

反对:1,574,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4%;弃权:50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

同意:977,90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4%;反对:3,97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弃权: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931,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39%;反对:3,97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0%;

弃权: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80,031,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6%;

反对:2,05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3%;

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18,516,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94%;

反对:23,19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0%;

弃权:40,45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40,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6748%;

反对:23,19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70%;弃权:40,45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81%。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79,9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1%;

反对:2,15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

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52,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5%;

反对:2,15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

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80,211,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

反对:1,67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弃权:27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1,235,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8%;

反对:1,67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9%;

弃权:27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00,16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86%;

反对:2,73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1%;

弃权:29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16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86%;

反对:2,73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1%;

弃权:29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759,570,606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7,487,360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88,320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88,320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88,320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88,320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88,320股)、周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077,782股)、张丽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9,500股)、张少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233,000股)、高树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56,100股)回避表决。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游有仙律师、朱瑞雪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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