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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法院”)送达的(2022)皖01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及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2022)皖0111民初374号案件一审法院已审理终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淮汽车于2022年1月向包河法院提起2项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案号分别为(2022)皖0111民初348号及(2022)皖0111民初374号,并同步向包河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包河法院查封冻结了公司及铁城信息银行账户合计1,388万的资金,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号)。

(2022)皖0111民初348号案件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的(2022)皖0111民初374号案件的主要诉请为:请求判令铁城信息支付质量赔偿费用2,928,547.975元及逾期利息674,036.51元,请求判令公司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铁城信息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江淮汽车变更该案诉讼请求为支付质量赔偿费用3,680,904.28元及逾期利息847,396.22元。

二、诉讼进展主要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包河法院送达的(2022)皖01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包河法院判令铁城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淮汽车质量赔偿费用3,680,904.28元及逾期利息(以赔偿款3,680,904.2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驳回江淮汽车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驳回铁城信息的反诉请求;判令铁城信息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反诉受理费合计60,451元。

三、后续案件的推进计划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包河法院判令铁城信息质量索赔存在索赔事实及索赔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所依据的合同适用错误,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以及判决所依据的《审计报告》鉴证程序违法等问题,铁城信息将在上诉期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结果如何,本案件具体何时执行落地以及执行结果均无法准确判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

2、投资者注意事项: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111民初374号。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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