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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电话:(8610)88018769传真:(8610)880193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 ...... 6

五、评估基准日 ...... 6

六、评估依据 ...... 6

七、评估方法 ...... 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8

九、评估假设 ...... 10

十、评估结论 ......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2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4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电话:(8610)88018769传真:(8610)88019300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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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0413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4条第二款、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判断合并会计报表商誉减值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是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评估范围是委托人申报的商誉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资产。

三、价值类型

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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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

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账面价值为15,849.06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16,684.31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

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报告出具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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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0413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

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经营场所: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注册资本:56623.9133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6623.913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风机、风扇、电机、电主轴、空调暖通设备及配件、通风净化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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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外的报告使用人除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二、评估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判断商誉减值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评估对象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委托人申报的商誉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资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

日,与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一致的、纳入评估范围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5,849.06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5

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1,150.40
无形资产1,578.24
长期待摊费用104.59
开发支出472.67
100%股权对应的商誉12,543.16
资产总计15,849.06
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15,8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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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价值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指评估对象在现有管理、运营模式和持续经营条件下,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五、评估基准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12月31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根据企业商誉减值测试的安排,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

六、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会计准则依据、评估准则依据、价值计算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二)相关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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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评协【2020】37号);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其他相关准则规范。

(三)价值计算依据

1、企业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报的包含商誉资产组评估明细表;

(2)企业提供的包含商誉资产组历史年度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

)企业提供的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预测经营数据;(

)企业提供的支持未来预测经营数据的依据资料;

(5)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资料。

2、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料(

)同花顺金融数据库;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4)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超过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就表明商誉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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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取得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本次资产评估中,我们取得了企业提供的经管理层批准的未来预测资料,并对其预测数据的可行性进行了核实,以此为基础,我们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二)评估方法具体操作思路

我们以包含商誉资产组预测期息税前现金净流量为基础,采用税前折现率折现,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模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项如下:

(1)息税前现金净流量的计算

息税前现金净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8

nnn

1i

ii

r)(1)g-r()1(NCFr)(1NCFP

???????

?

?

g

其中:

P:评估对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NCFi:详细预测期第i年息税前现金净流量;NCFn: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息税前现金净流量;g:永续预测期净现金流量增长率,本次评估g=0%;r:税前折现率;n:详细预测期;i:详细预测期第i年。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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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与委托人就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含商誉资产组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以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业务实施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四)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1、指导委托人、包含商誉资产组对应相关当事人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现场工作中,根据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内资产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勘查等手段对资产组的状况予以关注,判断包含商誉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对企业提供的资产组历史年度经营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并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预测数据进行核对。若以前年度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管理层有关预测参数与期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关注管理层是否识别出导致偏差的主要因素,是否在本期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了相关因素的影响,并适当调整预测思路。

、取得企业经管理层批准的包含商誉资产组未来经营预测数据。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委托人、商誉相关资产组相关当事人获取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采取适合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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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评估对象可收回金额;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定、估算后,形成初步评估结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以上评估程序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一)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经营环境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2、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评估对象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预测期内与评估对象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经营所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赋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利率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的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评估对象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件;

5、假设评估对象在未来预测期持续经营、评估范围内资产持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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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预测期内评估对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7、假设预测期评估对象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违法;

、假设未来预测期评估对象经营相关当事人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在预测期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9、假设委托人、商誉相关资产组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10、假设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抵押、担保等事项。

(二)特定假设

1、除评估基准日有确切证据表明期后生产能力将发生变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假设评估对象预测期不进行影响其经营的重大投资活动,企业产品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以评估基准日状况进行估算;

2、假设评估对象预测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假设评估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可正常续期延展,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适当资产评估程序,评估结论如下: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申报的、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的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5,849.06万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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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现值不低于人民币16,684.31万元。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

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评估对象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我们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结论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商誉所在资产组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2、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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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未提供的关键资料说明无。

4、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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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案号立案时间涉诉企业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事项诉讼标的额(万元)基准日案件进展
1(2019)浙0226民初5808号2019-9-23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233.18按照重整方案,7月收到现金部分清偿1007070.03元,因投资人退出,股权部分暂未分配。2021年8月26日铁城信息向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发联系函,请求加快重整计划执行。8月29日知豆管理公司回函因原投资人退出重整工作,重整计划中断。2022年11月8号铁城与知豆管理人进行沟通,知豆称今年3月起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与之对接,但暂未确定投资方案。2023年1月14日收到回款234983.01元。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议程围绕着南京知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新作为投资人履行重整计划,铁城做出反对表决,2023年10月23日表决结果显示过三分之二同意南京知豆作为投资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知豆重整方案。铁城代理人与知豆方沟通,称债转股手续于11月初会有进展,现金清偿因工商手续问题预计2024年4月能落地。2023年11月24日铁城确认在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选择“10%现金+90%债转股至知豆A公司”的清偿方案,同意《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步骤实施细则》有关内容,铁城同意登记成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后,铁城对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转股债权(即本金债权的90%)的权利由持股平台承继,由持股平台债转股至分立后的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铁城提交债转股合伙协议等用印文件,文件内容为【铁城确认在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选择“10%现金+90%债转股至知豆A公司”的清偿方案,同意《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步骤实施细则》有关内容,铁城同意登记成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后,铁城对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转股债权(即本金债权的90%)的权利由持股平台承继,由持股平台债转股至分立后的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反馈预计2024年4月份工商手续办理完毕。2024年1月铁城接到管理人通知:持股平台于2023年12月29日成立完毕,铁城持有宁海知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2.21%(2751.997万元)股权,宁海知豆于2024年3月18日完成对南京知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持股手续,持有6.4352%的股权。2024年3月29日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铁城普通债权分配款1,815,721.10元。铁城共计收款3,057,774.14元,(2021年7月13日管理人支付铁城普通分配款1,007,070.03元,2023年1月19日管理人支付铁城普通分配款234,983.01元)根据2021年4月20日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铁城普通债权30,577,741.35元,质保金376,510.00元【裁定案号为(2020)浙0226破9号之五】,管理人已按现金清偿10%的方案向铁城清偿普通债权,金额核对无误,现还有376,510元的质保金与管理人沟通后续也会按照10%的比例进行处理,处理时间未定。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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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案号立案时间涉诉企业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事项诉讼标的额(万元)基准日案件进展
2(2020)渝05破244号2020-10-13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申报45.242021年3月法院已经裁定破产,铁城2021年5月31日已经收到20万清偿,2021年4月23日对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回款10万元。2024年12月27日北汽银翔管理人支付铁城18878.08元。
3(2022)皖0111民初348号2022-1-4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070.2475亿利达于1月26日收到电子诉讼材料,4月管辖权上诉被驳回,准备应诉。5月已经提交书面答辩材料,6月22日一审开庭,12月1日法院组织沟通谈话,就举证责任进行说明。2023年7月25日,法院组织鉴定组织现场检查江淮售后退货流程。2023年8月1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案涉2018年至今质量赔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8月22日,铁城向法庭提交了对审计征求意见稿的质证意见以及补充证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8日9:00再次开庭,案号为(2022)皖0111民初348号。因法官变更所以9月8日开庭主要目的是新法官要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铁城信息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系统性地提交,暂无实质性进展,等到法院下次开庭通知。2024年11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涉2018年至今质量赔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24]110124号。2024年12月25日铁城收到开庭传票,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九点开庭。铁城提交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
4(2022)皖0111民初374号2022-1-3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52.83005亿利达于1月26日收到电子诉讼材料,4月管辖权上诉被驳回,准备应诉。5月已经提交书面答辩材料,6月22日一审开庭,12月1日法院组织沟通谈话,就举证责任进行说明。2023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定于2023年2月6日开庭审理。2023年2月缴纳了江淮案件的反诉费。2023年7月25日,法院组织鉴定组织现场检查江淮售后退货流程。2023年8月1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案涉2018年至今质量赔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8月22日,铁城向法庭提交了对审计征求意见稿的质证意见以及补充证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8日10:00再次开庭,案号为(2022)皖0111民初374号。庭审法官变更,9月8日召开的是反诉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暂无实质性进展,等待下次开庭通知。2024年11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涉2018年至今质量赔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24]110123号。2024年12月25日铁城收到开庭传票,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九点开庭。铁城提交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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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9)鲁1522破申1号2019-9-10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56.424等待分配方案,12月收到管理人通知要求邮寄收据进行兑付,兑付金额为31597.44元。另得到管理人告知中通有出资执行2000万左右,会根据实际执行到的金额追加分配。2023年1月14日收到回款31597.44元。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6(2021)湘01破申1号【(2022)湘0121民初17916号】2022-3-30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48.389036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对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湘01破申1号。被告已经破产,管理人仅核定债权375197.36元,差额10余万元,已经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债权,4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1月收到法律文书,定于2月21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2)湘0121民初17916号。湖南江南案件已经开庭,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2月16日已重新复核铁城信息债权为52999.36元【(2021)湖江破债审字第98-1号】,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律师与管理人口头沟通清偿率大概为45%。铁城于2023年10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2)湘0121民初17916号判决,确认原告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483890.36元的债权。2024年6月5日管理人发布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复核异议债权,并对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公示的待确认债权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铁城申报的普通债权483890.36元已被管理人全部确认,后续等待分配。湖南江南分配方案为:10万现金+股票(预计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2024年12月6日10万元现金清偿已经到账。2025年1月份股权已经到账29576股。
7(2021)浙0681破申144号2022-5-17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人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申报970.171372022年5月17日裁定破产,申报债权9701713.7元,2022年6月7日,管理人核定普通债权8577155.7元,另劣后债权1124558元。7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对若干事项进行表决,铁城全部否决。2024年第4季度无进展。(2024年12月2日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8(2021)湘01破申126号2022-4-28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申报0.999债权于2022-9-6裁定全额确认,湖南猎豹汽车2022年9月19日回款2999.7元。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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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鲁1425破申预字第一号2022-8-18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196.67792510月债权已申报完毕,在山东御捷马的下线未结算货物已拉回至铁城信息。2023年4月2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核定铁城信息债权为888,915.91元,清偿比例大概在70.1%。铁城信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于5月8日立案,6月13日上午九点开庭,案号为(2023)鲁1425民初1621号。2023年6月13日已开庭,双方举证质证。2023年12月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确认铁城信息对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84,749.62元,并驳回了铁城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12月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确认铁城信息对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84,749.62元,并驳回了铁城的其他诉讼请求。铁城起诉的已开票未付货款、未开票货款法院全部确认,法院判决铁城享有82439.32元违约金,库存因铁城无证据未支持;御捷马当庭主张的索赔274705.45元,法院认可为售后索赔,但法院仅认为铁城提异议的三份索赔不成立,其余未回函的法院认为索赔成立,金额为228993.45元。总体御捷马债权起诉确认的金额比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确认金额多支持了195833.71元。铁城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24年4月18日上午九点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24年6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确认铁城对山东御捷马享有债权金额为1,084,749.62元。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10(2023)鲁1425民初1621号2023-5-8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县昌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413.8575752023年5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九点开庭。2023年5月18日,法院就铁城的申请,同意裁定金额为6062416.75元的财产保全。2023年6月13日已开庭。2023年12月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确认铁城信息对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84,749.62元,并驳回了铁城的其他诉讼请求。铁城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24年6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铁城对山东御捷马享有债权金额为1,084,749.62元。2024年6月铁城向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就与河北御捷时代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并递交诉讼材料,2024年9月清河县法院短信通知铁城信息代理律师交纳案件受理费,铁城信息于2024年9月26日支付55,180元诉讼费。案号为(2024)冀0534民初1715号,清河县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0月28日14:30开庭。11月1日铁城庭后提交了庭后核实事项以及质证意见。2024年12月24日收到法院判决,铁城信息本金金额3216565.5元全部得到支持,清河县昌拓贸易有限公司在减资5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河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发货未下线使用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河北意创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了财务审计报告,法院不予支持铁城信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庭后就判决内容与代理律师进行了讨论,认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恶意转资的连带责任,因我司货款发生时间早于其转让股权时间,并且在房地产公司转移股权之前,河北御捷时代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恶意逃避5000万出资的嫌疑,结合山东御捷马的股权关系来看,转让后房地产公司仍间接控制着河北御捷时代,综上述种种行为,意创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行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并遵循着权利用尽的原则,建议对河北御捷时代案件提起二审上诉,并实施保全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争取实现案件回款。基于上述理由,铁城信息于2025年1月6日提交了上诉材料,并于1月8日缴纳了二审费用,目前暂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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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粤0311执恢160号2022-6-6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1.18352014年8月开始,深圳长龙向铁城科技采购车载充电机等零部件,后因深圳长龙未支付货款,铁城科技于2018年11月向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主要诉请是判令深圳长龙支付货款360480元,陆地方舟作为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深圳方舟支付铁城货款人民币360480元及违约金27954.78元(该违约金计算截至2018年8月27日),深圳陆地方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为(2018)粤0306民初21462号。2020年3月16日铁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28日因深圳长龙、陆地方舟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0)粤0306执4992、4993号之二。2021年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铁城申请,因深圳市瑞础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裁定追加深圳市瑞础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0)粤0306执异564号。后2022年6月6日铁城根据(2020)粤0306执499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光明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2023年6月14日铁城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到的款项10922.68元,执行案号为(2022)粤0311执恢160号。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12(2018)浙0604破14号2018-8-21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案件13.74422018年8月21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案号为(2018)浙0604破14号。2018年10月1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确定铁城债权金额为137442.33元,案号为(2018)浙0604破14号。2020年8月1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方案》,第一次清偿明细表中约定铁城参与清偿的债权额为137422.33元,清偿比例为3.1695%,第一次清偿可获款项金额为4356.23元,2020年9月15日,铁城收到管理人支付的款项4356.23元。2022年12月11日,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核定铁城第二轮可分配债权共1992.91元,2022年12月28日铁城收到管理人支付的第二笔款项1992.91元。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13(2021)苏0682破6号2022-5-4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573.1461112019年7月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铁城信息货款3785072.48元,逾期付款利息为1077943.17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后铁城申请执行,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发布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案号为(2019)苏0682执5075号。2021年1月2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通汇业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1月2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通过债权无争议表,核定铁城信息5731461.11元普通债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终止合并重整程序并宣告江苏陆地方舟破产,案号为(2021)苏0682破6号之一。2022年9月9日江苏陆地方舟管理人发布《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公示第二批核查债权。2023年6月5日江苏陆地方舟管理人发布破产案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已经确认铁城普通债权5731461.11元,分配比例为2.6486%。2023年7月27日江苏陆地方舟管理人向铁城付款151803.48元。2023年10月30日管理人针对陆地方舟对人才公寓以及对奕洲公司债权的处置方案表决结果进行了通报。2024年9月9日铁城收到破产分配款项49703.23元。2024年第四季度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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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2)辽01破24号2023-9-15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申报31.3145542016年7月铁城与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合作,沈阳金杯向铁城购买车载充电机等零部件,2017年1月与铁城与沈阳金杯签订《外协配套件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沈阳金杯以采购订单的形式铁城订货,按照下线车结算的原则,采用隔两个月的付款方式向债权人进行付款。停止供货后,从停止供货之日起3年后到沈阳金杯物资管理部及采购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到财务清账。”交易期间铁城合计发货金额为563,144.12元,沈阳金杯合计支付铁城款项283,680元,沈阳金杯向铁城索赔金额12,625.65元,故铁城申报债权金额=发货金额-已付款金额-索赔金额=266,838.47元。2023年3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4月3日管理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公告,要求于2023年5月28日进行债权申报,铁城信息于2023年9月知悉合并重整事宜,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于2023年9月21日已提交债权申报材料。2024年1月2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具债权表,显示铁城债权为244,394.35元(法院通过的临时债权表有差异,所以未显示铁城债权)。2024年11月26日管理人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由未通过的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对原《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
15(2023)浙0105民初11144号2024-1-4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轻橙时代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83.842021年铁城与轻橙时代签署《外协配套零部件价格协议》向铁城采购车载充电机等,轻橙时代陆续向铁城公司下达订单,约定现金结算,票到30天内进行付款,但截至今日轻橙时代共欠付零部件价款428123.1元以及产品开发费350000元。2023年7月铁城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10日被短信通知被受理,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2023年8月18日收到法院保全裁定,于9月22日对其100%持股公司北京轻橙智云股权进行冻结,属于轮候冻结。2023年10月23日铁城收到法院传票,定于2023年12月5日开庭。2024年1月铁城收到调解书。2023年12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案号为(2023)浙0105民初11144号。调解书约定:一、被告轻橙时代应向原告铁城信息支付欠付零部件价款本金428123.1元及产品开发费用350000元,共计778123.1元,款项分二期支付: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278123.1元。二、被告轻橙时代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金额38194元,税额4394元)。如被告轻橙时代未按期开具前述发票信息表的,则向原告铁城信息赔偿损失4394元。因轻橙时代未履行调解书,铁城信息于2024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5月6日收到拱墅区人民法院案件初审通过反馈文件。2024年5月24日收到短信案件已经执行立案,案号为(2024)浙0105执保1099号。2024年10月22日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月25日法院裁定被执行人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浙0105执47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2024年12月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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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4)鲁0725破1号2024-4-30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70.4132132013年铁城信息与雷丁汽车开始合作,双方签订了产品供货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雷丁汽车向我司采购零部件,由铁城信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雷丁方在收到发票入帐后60或90天进行付款。2019年后双方无交易往来,但是截至至今雷丁方仍欠付我司货款46824.86元尚未支付,以及剩余质保金50万元已满足返还条件但尚未返还,共计债权本金金额为546824.86元。2024年4月30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裁定雷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案号为(2024)鲁0725破1号,案号为(2024)鲁0725破1号。铁城信息2024年6月18日收到债权申报通知短信,于2024年7月2日进行了网上申报。2024年11月5日收到以短信形式通知的债权核定表,铁城债权被核定金额为411867.17元,与铁城申报差额为292264.96元,其中157307.27元(利息)没有被认定,原因为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剩余为返利、索赔以及帐改原因导致的差额,铁城针对差额部分已提出了债权异议,管理人也同步发送了相关资料,铁城针对相关资料通过邮件再次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8日雷丁汽车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铁城债权在确认当中,清偿方案详见重整草案。
17(2024)陕03破4号之一2024-7-26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88.0026192015年9月起,陕西通家与铁城陆续签订了四份《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后陕西通家未按约支付货款,2019年8月,铁城科技向陕西岐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主要诉请是判令陕西通家支付货款12000116元及利息罚息。双方于2019年11月25日达成调解,法院制作了调解书,陕西通家应当于2020年2月3日前支付货款12000116元。陕西通家未按调解书履行,铁城后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27日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因陕西通家无财产,下达终本裁定,案号为(2020)陕0323执247号。2024年7月26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案号为(2024)陕03破4号之一。2024年8月6号铁城收到陕西通家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通知书,2024年8月10日申报材料已经交邮,目前资料审查阶段。2024年9月26日债权审核通知送达,有一部分本金10万元的差额以及利息差额,铁城9月29日对上述差额提出异议。2024年11月5日陕西通家管理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对铁城债权进行了核定,铁城申报债权为20880026.19元,认定金额为17551494.01元,劣后债权为3328532.18元,提交的债权异议表得到了管理人的支持。2024年12月无进展。
18(2022)苏0206破8号2024-9-15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16.957292017年10月24日铁城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东方”)签订了《采购通则》,自2018年至2019年铁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及质量保障义务,但凯龙东方累计剩余货款149214.78元尚未支付,其中32521.67元为已开票货款,其中116693.11元为已发货但未开票货款,债权本金共计149214.78元,利息20358.12元,申报金额合计169572.9元。2024年9月铁城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已对债权进行了申报。2024年10月21日铠龙东方管理人发来初审债权询证函,初审核定金额为117030.57元。2024年11月28日收到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征询意见函,2024年11月29日收到债权人会议通知,2024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铁城最终核定金额为117,030.57元,债权清偿金额为58,515.29元,差额部分为利息以及已发货未开票金额,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故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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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案号立案时间涉诉企业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事项诉讼标的额(万元)基准日案件进展
19(2024)浙0110民初13669号2024-11-15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徐凯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4.138732016年3月4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徐凯霞就职于铁城公司并担任外贸业务员工作,具体负责原告海外客户的服务对接、下单及日常维护等工作,掌握了铁城客户的联络信息、交易习惯、意向产品等大量商业秘密。徐凯霞于2022年7月25日离职后,在2023年12月即利用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等商业秘密,违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等约定,自行向铁城客户公司发送邮件联系业务,利用铁城商业秘密展业的行为不正当地侵害了铁城的交易机会,给铁城造成了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基于上述理由铁城于2024年7月向法院申请诉讼,由于法院案件积压较多,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浙0110民初13669号,定于2025年2月18日开庭。2024年12月无进展。
20SHDG20240514号2024-11-21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摩登汽车(盐城)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争议216.922021年摩登盐城方委托铁城就[MD11]项目进行[CDU三合一总成]的专项开发服务,铁城陆续交货,经摩登盐城方确认后进行并开票,但订单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铁城多次向被申请人摩登盐城催讨三次开票未付货款1873924.2元未果。2024年1月就摩登诉讼问题已委托律师进行立案,但就管辖问题一直沟通中无法确认是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直至今年11月才被上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24年12月16日开庭,对方于开庭当日提交了新证据。(SHDG20240514号采购合同争议案)【首次开庭通知文书号为(2024)中国贸仲沪字第021236号,延期开庭通知文书号为(2024)中国贸仲沪字第022508号。】2024年10月2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告知铁城已网络冻结摩登汽车(盐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案号为(2024)苏0991执保1447号,保全期限为2024.9.23-2025.9.22。
21(2024)浙0703民诉前调8610号2024-12-4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6.47铁城信息与浙江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特”)自2018年开始合作,至今浙江爱特共欠铁城已开票货款本金255149.97元,以及未开票货款120900元。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了诉前登记以及告知确认书,进入民诉前调阶段。已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22(2024)浙0703民诉前调8786号2024-12-6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3.85铁城信息与浙江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开始合作,至今浙江锐镁共欠铁城已开票货款本金97214.22元。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了诉前登记以及告知确认书,进入民诉前调阶段。已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诉讼事项解决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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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情况。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商誉相关资产组所处企业存在以下租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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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出租物业位置出租面积(㎡)租赁起始日期租赁到期日期
1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智慧信息产业园3期1号楼5层2,002.002023-092026-08
2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智慧信息产业园3期C座东北面121.892023-092026-08
3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智慧信息产业园3期1号楼4楼525.002022-092025-09
4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号楼4楼328.002022-092025-09
5杭州经略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8号1幢北区4层401-408室和东区1层101-2室1,217.002023-082028-02

本次评估不考虑上述事项不能续租对评估值的影响。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7、重大期后事项

无。

8、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无。

9、本次评估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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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

日。

【评估报告签字盖章页丨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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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23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签名1:________________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签名2:_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师签名3:________________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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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委托人和商誉相关资产组所处企业承诺函

二、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备案文件

四、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汇总表或明细表

委托人承诺函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我公司拟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委托贵公司对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我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资产评估,我们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二、不干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三、对我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商誉相关资产组所处企业承诺函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贵公司接受委托,对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本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企业商誉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资产评估,本公司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二、我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三、我公司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四、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六、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完整;

七、不干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八、我公司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完整。

商誉相关资产组所处企业: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贵公司拟实施的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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